为了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让全县人民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将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征求意见如下:
一、忠县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遵守以下界域规定: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县城旧城区域(东以白桥溪大桥西桥头起经滨江路至香山隧道止;南至长江北岸边;西以玉溪大桥东桥头起沿人民西路至四公里立交桥止;北以四公里立交桥起沿渝巴路至县交警大队止)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县殡仪馆除外)。在此区域内禁止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县、乡镇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长途汽车站、码头、大型商(市)场、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学校、科研单位、棚户区及其周边20米范围内,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加油站、加气站、天然气储罐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均为烟花爆竹禁放场所。
(三)实施限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县城区除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外,市民可以按照《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禁放场所,由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志,并负责看护。
三、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内,在2007年2月17日(农历腊月三十日)至2007年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期间,可以燃放由市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确定并公布的C、D级烟花爆竹。具体燃放时段为每天上午7:00至次日凌晨1:00。
四、限放区域内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凡未经依法许可的,一律不得销售烟花爆竹。
五、烟花爆竹销售时间为2007年2月15日(农历腊月二十八日)至2007年3月4日(农历正月十五日)。
六、单位和个人在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从具有许可证的销售点购买,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棚户区及居民楼的阳台、窗户、楼道、巷道、屋顶燃放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船只、机动车辆、航空器、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等交通工具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不得存放重量超过7公斤的烟花爆竹。
七、严禁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举报。举报电话:54455110、54450171。
九、2007年2月17日至2007年3月4日期间,忠县人民政府设立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24小时咨询服务电话:54239100。
意见反馈时间:2006年12月30日—2007年1月6日
意见反馈电话:54455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