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五年八月八日县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及重庆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决贯彻县委的决定、指示,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法规、规章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继续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县长出差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
七、县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等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或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及时向县长报告。
八、县长代表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县长或副县长代表县政府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议并报告工作;县政府的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汇报某一方面工作。
九、副县长按照分工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一、县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坚持科学发展观,努力加快富民兴忠、建设三峡库区经济强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调控经济的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全县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鼓励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推进西部大开发。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有关政府投资建设、重大项目决策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或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适用、具有可操作性。
二十四、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审定。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县政府的有关规定。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政府,由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制定规范性文件机关要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责任挂钩、与经济利益脱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逐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废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不断拓宽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渠道,县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处重要的群众来访。
三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各类政务公开载体的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不同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二、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结合各部门的工作实际,确保实现县政府年度和届内工作目标任务。
三十三、县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县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由各部门、各乡镇贯彻落实。
三十四、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各位副县长要加强对分管工作的督促检查,按县政府统一部署推进落实。县政府办公室、县考评办公室、县机关效能监察中心要加强对县政府工作安排部署的督查考核,适时作出通报。县政府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和其他部分县级部门实行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县政府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三十六、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讨论通过县长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研究和部署涉及全局的县政府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重要工作;
(五)讨论其他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他工作机构和在县市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领导和县委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民团体、新闻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二)研究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讨论通过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决定全县经济建设、社会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四)讨论解决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五)讨论决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听取和审议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重要工作汇报;
(七)讨论决定改变或者撤销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不适当决定;
(八)讨论和通过须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讨论和通过县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人事任免事项;
(九)通报和讨论县政府其他重要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由县长决定临时召开。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武部领导、县监察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统计局局长、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及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调研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者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贯彻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讨论吸纳县政协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三)通报研究县政府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情况及落实措施;
(四)通报有关工作情况;
(五)研究其他重大事项。
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与议题相关的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综合平衡后报县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县政府全体会议工作通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或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审定。
四十、会议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进行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协调意见应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经主办部门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报分管副县长协调或由分管副县长委托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协调后部门间意见仍有分歧的,主办部门应在县政府有关会议上将分歧意见列明,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四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主要任务是:部署涉及全县性的重要专项工作。
凡属副县长、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县政府会议讨论研究。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的,会前须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书面提出。
四十二、严格会议审批管理
(一)县政府召开的需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参加的全县性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批准。
(二)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召开的需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工作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核报分管副县长批准。
(三)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精简全县性会议。必须召开的各类会议应尽量压缩规模,压缩时间。要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议方式,提高效率,节省开支。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向县政府报送公文和县政府审批签发公文,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县委、县政府的有关规定,遵守行文规则,注重公文效用。
四十四、公文审批签发制度:
(一)下列公文由县长签发:县政府上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县政府报送县委的请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向县政协通报重大情况的公文;县政府下发的涉及全局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公文;人事任免;其他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
(二)除应由县长审批签发以外的县政府公文,属于一位副县长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经有关副县长会审会签提出意见后,由县长或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批签发。县政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和商洽工作的公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批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核报县长审批签发。
(三)涉及全县性、重要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县政府办公室公文,由分管副县长审批签发;县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区、市、县政府办公室商洽工作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与县委办公室联合行文需要会签的公文,县政府办公室对有关事项回复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负责办公室常务工作的副主任审批签发,或核报分管副县长签发;办公室工作通报由县长、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涉及文秘、会议、活动、督查、值班、信息、行政事务、办公室管理单位、书刊编辑等内容的县政府办公室公文,由分管副主任审批签发,涉及重要内容的报办公室主任审批签发。
(四)党政联合行文,按《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联合行文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办理。
(五)县政府出台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报分管有关业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报县长签发。
(六)县长另有专门交待的公文的办理,按县长交待的程序审核签发。
四十五、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并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除领导同志要求的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报县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四十六、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经主办和协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报送县政府。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四十七、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除涉密文件以外,原则上应予公开,并在忠县党政信息网以及新闻媒体上刊登公布;县政府各部门印发的公文,除涉密文件外,也应予以公布。
四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各部门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根据情况授权有关部门冠以“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字样,并由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向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行文;县政府召开的专题工作会议也应少发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材料如有必要,会后可发工作通报。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出席内、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九、县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县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切实减少一般性事务活动。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召开一般性工作会议,举办一般纪念性、礼仪性活动,以及商业性应酬活动,原则上不安排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一些影响较大的重要活动,确需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应提前报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凡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会议、活动、宴请的通知、请柬、邀请信等不能直接送领导本人,一律送县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
五十、县政府领导同志原则上不为下级签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和为出版物作序。确属特殊需要,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定,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一、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内事活动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不搞迎送。
五十二、县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应从严掌握。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重要会议和活动,下基层调查研究等,新闻报道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精简务实的原则,按照《中共忠县县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的意见》(忠委办发〔2003〕134号)从严掌握。
五十三、县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外事活动,按外事规定的要求办理。县长、副县长,各部门、各乡镇政府正副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按《中共忠县县委办公室、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忠委办发〔2002〕60号)执行。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要自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按照中央提出的“八个坚持、八个反对”的要求,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干部生活作风方面严于律己、率先垂范。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五十五、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维护团结、维护大局,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增强大局观念,强化服务意识,做到小局服从大局,局部服从全局。县政府领导成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精诚团结,形成合力。
五十六、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崇尚实干、崇尚创新,做学习的表率。经常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要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
五十七、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带头廉洁自律,努力建设和维护廉洁政府的形象。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乡镇、部门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力度,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十八、县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县政府领导每年至少要用2个月的时间,通过深入基层和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认真制定调研计划,选定2—3个重点、难点、热点课题,亲自动手撰写对推动全县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九、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会议上提出或主动协商沟通,在县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行;代表县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政府同意。
六十、严格请假制度。副县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县长,由县政府办公室通报县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请销假严格按照《中共忠县县委办公室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管领导干部请销假制度的通知》(忠委办发〔2005〕66号)执行。
六十一、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要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转变作风的两个“八条”规定,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文件,切实解决“文山会海”问题;大力推行政务“阳光工程”,规范政务管理,建立和推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审批制和失职追究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启动问责制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